案件描述
案件概要:(2015)云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蒋某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4月8日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公诉前,云龙区检察院已退回侦查两次并延期,至开庭当日,被告人已被关押11个月。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淘宝网注册账号"邦尼机园"、"邦绑机园",并开设网店,销售气枪枪支配件。
(1)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160元的单价陆续销售给马某某(已提起公诉)弹匣32个。
(2)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淘宝网以202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另案起诉)弹匣1个。
2.2014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某某的住处及办公地点查获弹匣57个、机匣7个、扳机2个、扳机阻铁2个。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气步枪专用散件,可折算成套气步枪2支(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全面分析案情、辩护意见被采纳】
辩护人刘金伟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案系徐州地区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罪的特大、典型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云龙区多个公安派出所联合承办,且公安机关是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逮捕蒋某,形势严峻,该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较重(量刑起点即在三年以上)。
考虑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刘金伟律师多次会见蒋某,并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案件定性错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性的法律意见”;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后,刘律师及时阅卷并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案件开庭前,经过认真、详细的查阅卷宗材料,刘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分析,逐渐形成了公诉机关指控蒋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证据链存在瑕疵,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思路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对被告蒋挺凯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围绕本案的实际案情及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以下意见,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1、被告具有初犯、坦白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主观恶意较小。
(2)、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工作,并作出认真的检讨,系坦白;今天又自愿认罪,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系初犯,案前并无任何犯罪前科,也未受过治安处罚,其本质是善良的。
2、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送检物品与扣押物品并不一致,且没有经过复核、复检。
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可以看出,扣押的枪支部件与送检的枪支部件有着显著的差异,而鉴定包括、侦查笔录等都没有作进一步说明;其次,鉴定程序亦有瑕疵,该报告并没有进行复核,亦没有附有相关检材、样本等附件,而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4条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最后,在被告对鉴定报告存在异议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并未进行复检。《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二条规定,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因此,该枪支报告的证明力明显存在瑕疵。
二、鉴于以上事实及情节,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1、根据《江苏省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10)第五十四条第(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2支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江苏高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没有涉及该罪名)
2、根据刑法第128条及《江苏省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等规定,应当对被告处以11个月的有期徒刑;
【量刑意见被采纳】
经过2015年4月8日开庭审理,云龙区法院作出最终认定并采纳刘金伟律师提出的多个罪轻情节及辩护意见;在量刑意见上,没有采纳公诉人提出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的量刑意见,法院采纳了刘金伟律师的量刑意见,即情节较轻,11个月的有其徒刑。
【被告人开庭当日释放】
因截止庭审当日,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关押在看守所达11月,且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看守所当日即为其办理释放手续,被告人的家人当日即与其相聚。
【办案心得】:首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谨慎,认真听取办案公安机关的意见;通过阅卷、会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官的有效沟通,这是发现问题和法律意见被采纳重要的途径。其次,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大量的证据材料,要学会发现问题,找出证据的不足与瑕疵,找出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证据。最后,要以自信和果敢的姿态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与法官形成良性互动,辩护意见简要并有理有据。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件概要:(2015)云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
被告人:蒋X。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蒋X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4月8日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公诉前,云龙区检察院已退回侦查两次并延期,至开庭当日,被告人已被关押11个月。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蒋X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淘宝网注册账号"邦尼机园"、"邦绑机园",并开设网店,销售气枪枪支配件。
(1)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蒋X某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160元的单价陆续销售给马某某(已提起公诉)弹匣32个。
(2)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蒋X某通过淘宝网以202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另案起诉)弹匣1个。
2.2014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X某的住处及办公地点查获弹匣57个、机匣7个、扳机2个、扳机阻铁2个。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气步枪专用散件,可折算成套气步枪2支(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全面分析案情、辩护意见被采纳】
辩护人刘金伟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案系徐州地区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罪的特大、典型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云龙区多个公安派出所联合承办,且公安机关是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逮捕蒋X,形势严峻,该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较重(量刑起点即在三年以上)。
考虑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刘金伟律师多次会见蒋X,并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案件定性错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性的法律意见”;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后,刘律师及时阅卷并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案件开庭前,经过认真、详细的查阅卷宗材料,刘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分析,逐渐形成了公诉机关指控蒋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证据链存在瑕疵,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思路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对被告蒋XX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围绕本案的实际案情及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以下意见,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1、被告具有初犯、坦白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主观恶意较小。
(2)、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工作,并作出认真的检讨,系坦白;今天又自愿认罪,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系初犯,案前并无任何犯罪前科,也未受过治安处罚,其本质是善良的。
2、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送检物品与扣押物品并不一致,且没有经过复核、复检。
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可以看出,扣押的枪支部件与送检的枪支部件有着显著的差异,而鉴定包括、侦查笔录等都没有作进一步说明;其次,鉴定程序亦有瑕疵,该报告并没有进行复核,亦没有附有相关检材、样本等附件,而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4条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最后,在被告对鉴定报告存在异议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并未进行复检。《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二条规定,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因此,该枪支报告的证明力明显存在瑕疵。
二、鉴于以上事实及情节,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1、根据《江苏省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10)第五十四条第(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2支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江苏高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没有涉及该罪名)
2、根据刑法第128条及《江苏省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等规定,应当对被告处以11个月的有期徒刑;
【量刑意见被采纳】
经过2015年4月8日开庭审理,云龙区法院作出最终认定并采纳刘金伟律师提出的多个罪轻情节及辩护意见;在量刑意见上,没有采纳公诉人提出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的量刑意见,法院采纳了刘金伟律师的量刑意见,即情节较轻,11个月的有其徒刑。
【被告人开庭当日释放】
因截止庭审当日,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关押在看守所达11月,且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看守所当日即为其办理释放手续,被告人的家人当日即与其相聚。
【办案心得】:首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谨慎,认真听取办案公安机关的意见;通过阅卷、会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官的有效沟通,这是发现问题和法律意见被采纳重要的途径。其次,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大量的证据材料,要学会发现问题,找出证据的不足与瑕疵,找出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证据。最后,要以自信和果敢的姿态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与法官形成良性互动,辩护意见简要并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