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某是湖南籍的农民工,和几个同村的老乡一起在某建筑工地,包工头胡某的劳务队工作。2012年4月份,张某在工作中被工具砸伤,导致腿部骨折,随后胡某及其他工友立即送张某到附近的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两万多元。由于包工头胡某手头没有那么多现金,只给了张某五千元,其余医药费均为张某找老乡借款,自己垫付。张某出院后,不断找胡某要求支付医药费,胡某称是张某自己不小心,操作失误才受伤的,自己对张某受伤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张某医药费。
张某维权无门,心急如焚。一方面医药费没有着落,后续治疗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受伤耽误了干活,需要休养几个月,这期间都没有收入,只能继续住在工地,生活无人照顾。
随后,张某辗转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张某的情况既符合民法规定的雇佣关系受伤,又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工伤情况,并分别给张某列出了两套赔偿方案。经过对比两套方案,并仔细分析利弊,本律师认为采取工伤赔偿的途径能够更好地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经过征求张某意见,张某同意采取工伤的途径维权,并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因为张某实际受雇于胡某,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胡某是自然人没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将建设单位列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经一系列取证工作,仲裁委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设单位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建设单位再次不服,又上诉到中院,最后中院维持原判。劳动关系确认后,本律师又代理张某进行下一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维权,再次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建设单位赔偿了张某全部工伤待遇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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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维权获得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