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禹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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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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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者:王禹婷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5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1

原告2

原告3

原告4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禹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被告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6日16时2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北京燕青公司门口处,王驾驶“雅迪牌”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刘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号:×××)由东向西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后部接触,造成王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刘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长8.6米,宽2.495米,高3.6米,座位距离地面1.7米,车辆撞击位置于右前方下部,车体未有明显变形,车漆有磨损。事故后刘驾车驶离现场后经其他车辆叫停又驾车回到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刘未安全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并确定刘为全部责任;王无责任。2015年12月30日,刘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王亲属已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6年1月5日作出决定终止复核。同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为该案件中刘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并建议对刘刑事拘留,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责任最终尚未确定,因此不予收案,并建议在交通事故责任最终确定后及时报送。

另查,死者王在送往医院过程中产生医疗费200元,救护车费300元。王为山东省镇山庄村农民,生前长期随其子潘某乙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与潘、潘、潘在朝阳区北苑家园便民早市共同经营干果杂粮摊位。刘系苏雇员,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刘驾驶的车辆(×××)登记并挂靠在惠建路达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造成王死亡后果等事实,认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于2016年5月10日将事故案件材料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同年5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将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全部退回,并未复函写明原因。

庭审中,许、潘、潘、潘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核实确认为:医疗费200元、死亡赔偿金892729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529)、丧葬费38778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酌定)、误工费4500元(3人*15天*100)(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88207元。其中,苏为许、潘、潘、潘垫付现金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交通队事故卷宗、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从业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许、潘、潘、潘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二百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一万零二百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八十七万八千零七元,其中八十三万八千零七元支付给原告许、潘、潘、潘,余款四万元支付给被告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律师认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需要到交警大队索要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车主、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索赔工作。

首先,从诉状说起,对于交通事故案例的被告就有很多需要学习的知识。车主、驾驶人作为肇事方被列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肇事车辆有没有投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投的保险,投了那些险种,以及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能索赔多少,这些就需要考虑周到,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还有一个容易遗忘的就是受害方乘坐车辆的车主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如果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车主与驾驶员是否同一人,以及车主是企业还是个人,车辆是否投保险,是什么险种等等因素,明确这些才能确定是否列为被告以及哪些可以列为被告。 

其次,诉讼请求中索赔的费用所需要的证据也需要收集全。医疗费、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只要搜集好相关的发票就行,对于误工费,只有原告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好把原告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明细打印出来作为辅证。如果收入比社平工资低,可以按照社平工资主张误工费。关于受害方的伤残残疾赔偿金,如果伤情有骨折需要做鉴定,最好申请法院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做鉴定,不要私自鉴定,因为如果私下做鉴定,对方不认可,还有可能导致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出来后,作为律师来说不仅应该知道赔偿标准是多少,还应该知道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伤残赔偿金要根据当事人的年龄、伤残等级、户口性质来计算。 

 交通事故案例赔偿项目比较多,每一项赔偿项目都有专门的计算标准,这就需要准确掌握好计算依据和证据的准备工作,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储备,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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