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外人遇到房屋被查封拍卖时,第一想法就是单独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但在天津法院审判实践中:标的房产一旦被查封,另行单独起诉确权,立案庭一般不予立案;已经立案发现查封的,裁定驳回起诉。并非案件没有实体权利争议,而是程序上禁止另案单独确权,这是全国统一规则,也是天津二中院、各区法院长期坚持的裁判口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明确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
立法目的:防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在查封后制造虚假的确权诉讼,拿到确权文书对抗执行、恶意规避债务。哪怕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完全没有争议,法院依然不允许另案确权。有无争议,不是能否立案的判断标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同时提出确权请求,法院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裁判。确权请求不能脱离阻却执行单独审理,确权是依附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复合请求,不能拆分成两个案件。
二、天津法院审判精神(典型裁判思路)
天津法院在处理查封房产的确权案件,坚持“审执协调,防止冲突,打击虚假诉讼”的原则,天津二中院发布的案例观点清晰:
1.保全查封、执行查封、轮候查封,适用同一规则。只要不动产存在有效查封,单独所有权确认纠纷不予受理。
2.区分查封时间:查封之前形成的确权判决,可以作为异议证据;查封之后新提起的确权诉讼,不予立案。
3.离婚协议、借名买房等纠纷,即便基础真实,也不能单独起诉确权。很多当事人拿着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确认房屋归属,因房屋已经查封,被天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释明走案外人异议路径。
4.执行异议之诉是唯一合法通道,在该案中可以同时主张两项请求:①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②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重点提醒:就算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确认房屋权属,不等于当然解除查封,还需要同时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要件。仅确权,不满足阻却执行条件,房屋仍然可以继续拍卖。
三、实务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1:立案登记制,只要有权属争议就必须立案
立案登记不等于什么案件都受理。如果标的物已经被查封,属于程序上不符合受理条件,立案部门可以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审判阶段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剥夺实体权利,只是诉讼渠道错误。
误区2:双方无争议,只是走个确权程序,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天津法院不采纳该观点。法院无法仅凭当事人陈述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只要房产处于查封控制之下,审判庭不能在执行程序之外单独出具确权文书,避免出现确权判决与执行裁定相互矛盾。
误区3:拿到确权判决就能直接解封
单独确权判决无法对抗查封。只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才可以凭生效判决向执行局申请解除查封;仅有权属确认,不产生停止拍卖的效力。
误区4:轮候查封不影响另案确权
轮候查封虽然暂时不产生处置效力,但登记查封信息客观存在,天津法院同样适用上述规则,不受理单独的确权诉讼。
四、正确维权路径(天津办案实操步骤)
1.第一步:向查封案件执行局提交《案外人书面执行异议》,写明权属事实,请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并提交全部证据;
2.第二步:收到驳回异议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同时列明确权+停止执行;
3.证据准备重点审查:查封前是否建立买卖/权属关系、查封前是否实际占有、款项支付情况、未办理过户是否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4.多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列为被告,其他轮候查封申请人列为第三人。
房产被查封执行阶段,不是没有权利确权,而是不能单独起诉确权。
天津法院坚持审执统一,禁止通过另案确权架空执行程序。当事人的权属主张,应当嵌入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一并审理,在同一个案件内审查权属以及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选错诉讼案由,直接面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白白耗费时间、诉讼费。
张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