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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97人看过

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与他人再婚,再婚行为生效。因此,协议离婚后,即使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离婚无效或允许撤销。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协议分割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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