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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时效性?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99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时限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以下五种情形下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中损害事实的发生大量存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赔偿,即“婚内赔偿”一般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婚姻内适用损害赔偿,不仅无助于夫妻感情的维护,反而会使夫妻情感进一步恶化,甚至是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的决裂。司法实践中,在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家庭,若存在人身侵权事实的发生,可以在个人财产的范围内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从夫妻感情的维系考虑,若不提出离婚,此种赔偿请求仍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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