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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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是均等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2010 年年初,家住广州郭云区的郭某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儿子郭某(现8岁)由母亲抚养,父亲郭某某每月给付郭某300元抚养费。同年年末,郭某患病花去医疗费8277元,除合作医疗核销3538.85元,余款4738.15元都应由患者自行承担,而林某只是一名农村妇女,近5000元的支出对于她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故林某多次与前夫郭某某协商,希望对方能负担一半的医疗费用,但郭某某均拒绝支付。2014年,郭某在母亲林某的代理下,将父亲郭某某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自费医疗部分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郭某某每月给其子郭某300元的抚养费,但此次郭某患病,抚养费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故原告郭某可以要求其父增加抚养费。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可以要求父亲承担自己自费医疗部分的一半,故判决郭某某给付郭某2369.10元。

广州朱俊凯律师说法:

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均等的

针对此案,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由于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幅度较大,离婚后无论哪方带孩子,一旦孩子生了大病,都很难独自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因此离婚后,如果孩子患病,不监护的一方拒不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的抚养权归谁所有,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每一次孩子打喷嚏感冒都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一般是医疗费数额比较大,超过有监护权一方抚养能力时才可以要求对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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