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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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82人看过

夫妻俩在打离婚官司时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争相推诿,一同到庭的10岁孩子小明(化名)见自己没人要,当场泪洒法庭。这是日前在广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生的一幕。

陈女士与丈夫林先生的孩子小明出生于2001年,现在上小学。夫妻俩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因林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林先生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孩子抚养争议,丈夫一气之下撤回了起诉。

在此次庭审中,陈女士与林先生对于离婚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抚养能力,另外孩子现在在北京上学且跟丈夫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孩子由父亲抚养。而丈夫林先生却称,孩子的母亲出走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过孩子了,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是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因此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当天小明也一起来到了法庭,看到父母都不同意抚养自己,小明当场哭得泣不成声。经过法官与孩子沟通,小明说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

针对夫妻俩互相推诿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多次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同意抚养孩子。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陈女士将孩子领走。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

朱律师分析:

新婚姻法条例明确表明,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因此,陈女士和林先生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指责的,孩子的抚养义务必须归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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