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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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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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38人看过

张某悦一家于2009年开始在白云区许厂矿租房居住,房主正是本案的被告张先生。张先生在院内饲养了一条黄色柴狗,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2013年3月份,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此地到市区生活居住。搬走之前,张先生的爱人向院里的两家租户交代“以后帮着喂着点狗”,两家人都表示同意。同年4月12日晚,小悦在院子里玩耍,被张先生养的狗咬伤,导致小悦脸上及头部大出血。小悦家人立即将小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张先生在饲养涉案犬只过程中,一直用狗链将狗拴着,小悦家的房屋与狗窝之间距离超过3米,中间还隔着另一租户李某家的房屋。小悦被狗咬伤地点在李某的房前,事发时狗链也保持完好。张先生及李某都向法院陈述,狗链的长度约为1至2米。

朱俊凯律师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被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小悦及家人长期在事发院内租房居住,对居住环境及安全隐患应为熟知,小悦仅为四岁幼童,监护人应对其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涉案犬只一直被拴束在一定活动范围内,距离小悦租住房屋较远,一般不会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小悦被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其监护人未依法严格履行监护职责有较大关系,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在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搬离大安山时,虽告知小悦一家代为喂养,但并没有明确告知关于犬只安全饲养与管理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此外,代为喂养的口头委托,通常被认为是邻里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行为,不宜无限扩大为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对被委托人明显不公,也有悖于社会互助的良善美德。张先生在明知事发院落内有幼童生活居住的情况下,对犬只仍然采取开放性饲养方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向小悦一家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小悦监护人责任份额为85%,张先生责任份额为15%,张先生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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