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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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35人看过

【案情】

农民何大爷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郁郁寡欢,辛苦务农与仅有的儿子相依为命,儿子结婚后孙子童童的出生,让何大爷欣喜不已,孙子断奶后,儿子儿媳提出想外出打工,何大爷便在乡下老家一人照看儿子,这一照顾便是7年。然而,一场车祸夺去了儿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何大爷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孙子身上。后来儿媳再婚,觉得老人经常探望孙子,破坏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绝何大爷再次探望孙子,后因何大爷两年来未见过孙子,与儿媳又协商未果,便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对孙子的探望权。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大爷是否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大爷不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孩子的祖父因不具备探望权主体资格而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大爷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上祖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本着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则,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保护隔代探望权。

【评析】

朱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从童童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

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充分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童童的实际情况,可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时间适时适用。探望权期间,如果存在对童童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童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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