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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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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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75人看过

基本案情:

何某与林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林尚未成年。1990年5月,何某与林某建造坐落于广州市甲村1号房屋,房屋面积218.88平方米。1999年4月30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林某。2006年1月26日,何某与林某协议离婚。同年6月13日,何某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协商。该协议约定,小林跟随何某生活,林某自2006年起每年支付小林抚养教育费5000元直至小林大学毕业工作为止;座落于广州市甲村1号的房屋,西侧的二层和底层归林某所有,东侧的二层和底层归何某所有;若宅基地征地拆迁时,房屋拆迁费按三人平均分,每人各得一份。2008年1月12日,林某出具一份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载明“现本人林某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小林的抚养教育费(自离婚后仅给了何某2000元)为此林某愿意将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全部转交给何某所有,若将来房屋拆迁,其拆迁费由何某所得,林某不再享有任何拆迁费,一次折抵目前应给小林的抚养教育费用。另因本人暂无居所,故仍居住在房屋西侧,居住到拆迁为止;如若不拆迁,自2006年1月1日起,五年后本人搬出房屋西侧,将房屋交还给何某支配使用”。林某出具承诺书后,并未与何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0年4月,坐落于广州市甲村1号房屋拆迁,房屋面积一分为二,林某、何某分别与广州市乙拆迁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林某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08.95平方米,置换房屋的面积为123.39平方米,林某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各项合计为66885元;何某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09.93平方米,置换面积为130.83平方米,何某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各项合计为85712元。

2010年4月9日,何某曾来院起诉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林某房屋在案件审理中被拆迁,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后何某再次起诉要求林某按照承诺书将拆迁费给付给何某。此案审理中,林某辩称:当时他生活实在困难,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拖欠了几个月。何某带着律师向他要钱,他实在没有钱也没地方借钱,就暂时拿房屋抵押一下。2009年7月23日,他给何某打了5000元抚养费;2009年9月1日,他又给何某10000元作为儿子小林的抚养费。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当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儿子抚养教育费,别无他所居住的情况下出具了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但在林某经济情况好转后,立即支付了小林的部分抚养教育费,何某也予以接受;且何某与林某按照2006年6月13日的协议将房屋产权一分为二,分别与广州市乙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2008年1月12日的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双方仍应受2006年6月13日的协议书的约束,何某与林某应按照2006年6月13日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故何某要求将位于广州市甲村1号房屋的拆迁费全部归她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持相同观点,驳回了何某的上诉请求。

朱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可以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甚至以行为也可订立协议。只要双方通过语言、行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且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就可视为双方订立了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

本案中林某因当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儿子小林每年5000元的抚养费,在何某数次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时,迫于无奈才与何某达成了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但未办理产权登记。事后,在林某经济条件好转时,又支付了小林3年的抚养费共计15000元,何某也予以接受,未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可以推定,林某出具房屋产权转让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在遇房屋拆迁可以拿到补偿款时,何某即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履行承诺书将房屋产权或者拆迁款转让给何某。

无论是何某与林某第一次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还是第二次签订的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均为何某与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是双方关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签订的一份新的协议,同时也变更了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但是双方后又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第一份协议,即在双方又以实际行动形成了一份新的协议,该新协议与第一份协议内容一致,同时应视为对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何某与林某的离婚协议二签二改。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既然第一份协议、承诺书及后来的实际行动均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第一份协议得到实际履行,那就应该得到尊重与确认。本案中,何某不能同时要求林某履行第一份协议和承诺书,即何某不能得到双重利益。何某与林某以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了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那么双方理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何某与林某之间签订的两份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协议不可能同时得到履行。何某在已经接受林某支付每年5000元抚养费的情况下,还要求林某将房屋产权转让于法无据,不能获得支持。何某应牢记,订立协议不仅局限于书面形式,行为也可订立协议,何某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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