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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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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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领证,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10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06年10月,董先生在白云一带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首付15万元,贷款20万元。一年后,董先生与女友张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去年,董先生拿到房产证,证上写着他一个人的名字。

今年,董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这套房子已升值到约60万元。董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不需与妻子平分;张某则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既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领到,而且双方一直共同还贷,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朱俊凯律师表示,董先生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付首付款,可以作为他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广州朱俊凯律师表示,张某婚后参与还贷的行为只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分属物权和债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房产作为董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董先生与妻子离婚时,不用分割该房产,但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妻子出钱清偿的那部分,董先生应返还。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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