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养老保险应怎么分配?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524人看过

【案情】

原告L某起诉被告H某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持己见。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在未退休之前,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原、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直接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朱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起对于原、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做以下解释:

1.离婚时双方均已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数额已经确定,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明确确定保险数额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领到手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时进行抵抗。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