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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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目的而泄密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15人看过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个人健康信息的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

利用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可以对数据进行二次分析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分析、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均不得统计和发布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的人口健康信息。在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妥善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严禁泄露给任何无关的个人或组织。采集单位负责保证数据采集和存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利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证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如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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