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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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规则与继承制度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515人看过

“继承”是家庭财产流转的重要法律制度。继承与析产制度主要体现在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婚姻家庭等法律制度中,其他诸如物权法与公司法等民商法中亦有原则性规定。

妥善处置继承法律关系最根本的前提就是正确适用析产规则。朱律师认为,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应当在司法实务中给予充分重视。

第一,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基于共同投资所形成的共有财产及其他共有财产等情形。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即,当发生继承法律事实后,涉及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关系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需要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其他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变成可供分割的遗产,这是法定继承的实现和遗嘱继承可予执行的前置条件。否则,即有可能发生遗产范畴分析错误,从而导致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因缩小遗产范围而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不当情形。

析产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必须正确认知各类继承法律关系的效力层级。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述立法条款的内在逻辑是,后一种继承法律关系对前一种继承法律关系构成“但书”效力。也即,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这是因为,单纯的继承是单务法律行为,是继承人单纯获益的一种物权流转制度。但是,当继承涉及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时必须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志,故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同时,如果存在遗赠抚养法律关系时,由于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其获得遗产具有双务法律关系的特性。此时,优先保护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方之继受权,实际上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设立的合同义务履行的一种必然途径。

第三,遗产分割前应当尊重继承人及其他遗产继受人的意思表示。

现有继承法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制度适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

但是,遗赠的效力实际上受到了继承法的限制。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只要不声明放弃的,则其继承权将必然被保有;而在遗赠法律关系中则正好相反,只要受遗赠人不声明接受的,则视为放弃继受权。显然,遗赠的效力在实际分割遗产中弱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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