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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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投注站转让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10人看过

李某在广州**路经营一家彩票投注站,生意兴隆,邻居周某是店里的常客。2012年11月份,李某因急需用钱,准备将彩票投注站转让出去,便问周某有没有兴趣接手。听李某说只要完成销售额就能拿到高额提成,周某觉得这事儿靠谱,遂决定接手。

2012年11月26日,周某与李某签订了《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店铺现有的装修、彩票投注营业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归周某所有,周某当天便支付了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4296元。本以为能在彩市上捞一桶金,没想到金没捞到就要关门了。

在周某接手彩票投注站的第二天,他就收到市福彩中心下发的《2013年福彩销售协议续签通知》,要求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即开彩票销售2万元,全部 3.6万元的销售任务须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如未完成任务的,视为主动放弃续签2013年销售协议,予以停机处理。

周某到福彩中心咨询能否延长时限,福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李某并非该彩票投注站的所有人,且国家有明确规定,彩票投注站不允许私自转让,他们签的协议并不合法,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周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想要回转让费,但均没有结果。

2012年12月15日,周某被迫无奈停止营业。为了要回转让费,他向中原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李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称,这个彩票投注站是她一个亲戚转让给她的,她经营了很长时间,除了不能过户,其他的都能照常经营。另外,在协议中也写明了,福彩投注机的1.5万元押金继续由李某支付,等相关福利彩票机器过户政策出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些周某都是同意的。因此,李某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朱律师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销售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进行的,属于代理销售,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本案中,李某无权将彩票投注站转让给他人,双方签订的《福利彩票投注站铺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院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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