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的公证问题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256人看过

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的公证问题,以下由朱律师为您分析:

一、继承房产

1.法定继承房产

办理法定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地产所有权证、契证按程序办理。

2.遗嘱继承房产

办理遗嘱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遗嘱受益人持有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予以办理。

对未经公证的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应当审查经公证证明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遗产分割协议;而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房产权。

二、赠与房产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应当审查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所持的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赠与人与受赠人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的真实性。

三、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四、公证管辖

当事人申请公证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原则。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外,其它应当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五、房产交易活动中的公证证明活动、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其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房产交易和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等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