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林某以赵某名义,持盗窃来的赵某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房款收据等,谎称是赵某前夫,谎称是赵某前夫,通过房产中介,与李某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收取了13万元房款后将拆迁协议等材料交给李某,已办理拆迁安置房过户登记手续用。事后赵某报案,林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08年,李某诉请确认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林某以赵某名义与李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不是李某与赵某的民事行为,而是林某盗窃获取赃款的刑事犯罪行为,赵某未与李某签订任何民事合同,也未通过签订民事合同设立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对赵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涉合同签订时,赵某并未在场,事后对该合同亦未追认,无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况所持材料系林某盗窃所得,也不可能获得赵某追认。李某与林某签订合同时,轻信林某谎言,未尽相应注意义务、有过错,故其签约行为不构成表现代理,合同无效。
朱律师提醒:
卖房人非产权人,但持有房屋及产权人的所有合法证件并通过中介售房,可能还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购房人依然有审核授权委托的义务,就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查实,委托书未公证的,不能交易,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