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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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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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应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书确定的义务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6人看过

【案情简介】

赵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双方到番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于 2006年7月领取结婚证,现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子女及抚养关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问题。男方自愿于离婚之日起,五年内付给女方六万元人民币。”落款处有陈某和赵某的签字,时间为200年12月,此协议书在民政局有备案。离婚之后,陈某无理拒不给付赵某6万元。赵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给付协议欠款6万元。

被告答辩称:案件所涉协议是自己签的,但并非出于自愿。离婚是赵某提出的,但赵某说:你给我六万元钱我就和你离婚,如果不给钱,就不和我离婚,因此我才签订的协议。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不需要赡养老人,因此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承担这个钱。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六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朱律师说法】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某主张因受到胁迫而签订协议书,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签订协议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也未主张撤销协议,因此,案件所涉协议书合法有效。

陈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预见到签署离婚协议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故赵某有权要求陈某履行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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