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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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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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互有抚养义务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15人看过

【案情简介】

何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系何某之母。何某自2011年6月患精神病后无经济收入。王某系单位职工,月收入3900元。何某2011年9月出院后一直随其母亲一起生活。2012年8月,何某再次住院,花费住院费13000元,其他医药费2500元。为此何某向史某借款15000元。2012年10月,广州市某县残疾人联合会为何某办理了残疾人证明。证实何某为精神类残疾人,残疾等级3级。何某患上精神病后,王某作为丈夫不仅未对其细心呵护,还将其拒之门外,也不让看孩子。因此,何某于2012年12月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尽扶养义务,给付生活费每月900元和今后医疗费,并负担已经借款支付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16000元。

被告辩称:何某不但自己不上班还挥霍家中的财产。何某生病期间王某一家为了给她看病节衣缩食,还借外债2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9月何某痊愈出院,没有要求回家,也不尽母亲的义务,王某曾要求与何某离婚,何某要求王某给付13万元。因此王某决定分居满两年后起诉离婚。其次,分居期间王某主动联系何某商讨离婚问题,何某都拒绝回应。王某与何某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明年需要做手术,费用大约9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何某医疗费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王某自二〇一三年一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何某生活费一千元,每月五日前支付;何某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由王某负担。

【朱律师说法】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何某患有精神疾病且无经济来源,王某作为何某之夫,有义务负担何某的生活费及医药费。现何某要求王某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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