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是何某丈夫的朋友,两人早就认识。2012年9月的一天,钱某与何某共进午餐,二人饮酒后回到何某家“放松放松”。
不料,何某的丈夫赵某当日提前回家,在楼下还看到了朋友钱某的汽车。
赵某掏钥匙开门,却发现自家房门被反锁,打家里座机电话和妻子手机均无人接听,只好在门外等待。
钱某与何某听到敲门声,惊慌失措。钱某赶紧躲到何某家17楼的窗外。
不久,邻居发现钱某坠楼身亡,拨打了报警电话,赵某才知道钱某躲在窗外的事。
钱某亲属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与赵某连带赔偿钱某死亡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广州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明知钱某饮酒还放任钱某藏身窗外的危险行为,对其坠楼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钱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藏身于17楼窗外,其应当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故钱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酌情确定何某承担20%责任,钱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判决何某赔偿钱某家属9万元,赵某不负赔偿责任。
朱律师解析
夫妻单方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对外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那么,夫妻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由一方承担单独责任,也可能由双方承担共同责任。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共同责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额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钱某的死亡,毫无疑问,钱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是在朋友家里与朋友妻子何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既不忠实于自己的妻子,更破坏了何某与丈夫赵某婚姻关系的和睦。二是在发现赵某回家后,因害怕事情败露遂藏身17层楼房窗外的外沿。而墙体外沿宽约5厘米,稍有不慎,就会失手坠楼。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其自身的处境十分危险,但仍爬到窗外,其应负主要责任。
另外,何某应当因其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和后续放任行为的过错对钱某的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对婚外性行为均持否定态度。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何某与钱某的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何某的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后续悲剧的发生和其承担责任的后果。其次,何某明知钱某饮酒且其外窗并无阳台,仍放任钱某藏身窗外,最终导致钱某失手坠楼身亡。何某的放任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属于侵权行为,亦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赵某,其回家的行为本属合理,亦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因此,赵某对钱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必与何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强调一点,何某的行为属于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因此,赔偿款9万元应当从何某的个人财产中支出,而不能从何某与赵某的共同财产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