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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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男友帮付购房款是借贷还是赠与引纷争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38人看过

【案情】

张某是某机关公务员,2007年初与在外地工作的女青年郑某相恋,感情发展稳定。2008年5月,郑某在单位附近看上了一套房子,便找张某商量。

虽然积蓄不多,但为了心上人,张某很快将25万元汇到了郑某的名下,加上郑某父母的资助,郑某买下了这套住房。不料,当郑某把张某带回家中向父母公开两人的关系并表示不久将结婚时,郑某的父母极力反对这门亲事。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郑某感到自己与张某分居两地,再加上张某工作调动的事情渺茫无期,心中渐渐有了悔意,几经思量,终于鼓起勇气向张某提出了分手。张某极力想修复两人的感情,却深感无奈,只好接受了分手的现实,但张某要求郑某返还25万元购房款。郑某认为这笔钱是张某送给她的,因此拒绝返还。

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7月,张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法院。郑某声称是张某为结婚而赠与她,可张某说当时双方没有约定是赠与,只是借钱给郑某。

【争议】

对于郑某应否返还这笔25万元购房款,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无权向郑某索要该款。因为张某当时把钱给郑某时,没有明确说明这笔款是借给郑某的,基于他们那时的恋爱关系,这笔钱有张某赠与郑某的意思。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所以,郑某没有义务返还该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可以向郑某索要该款。理由是:张某给郑某的是一笔不菲的数目,郑某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因此郑某获得的25万元属于借贷所得,应予返还。

【探究】

朱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25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原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本案25万元数目较大,如果是张某自愿赠与郑某,没有书面凭据和相关证人证言,仅凭郑某称双方具有恋爱关系而赠与,张某不予认可,若推定该款属于赠与,不仅难以令人信服,也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关键在于以达到结婚目的。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说张某赠与郑某25万元是附条件的,那么,郑某应当按约定履行与张某结婚的义务,但由于郑某未与张某结婚也就应当返还这笔款。而张某不认可是为了结婚而赠与郑某,因此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郑某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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