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的李某与同村村民张某因争抢道路发生争执,李某要求张某给自己让路,张某谩骂并动手殴打李某,李某被打后反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打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某陈述了双方互殴的经过。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李某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本案李某辩护人朱律师认为:李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张某的情节。
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对其在案件中的身份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李某被打后反击,当时情形下李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以被害人身份报警是该情形下的正常行为。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其如实陈述整个案件经过,包括自己殴打张某的情节,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在李某承认自己殴打张某时,他既是被张某殴打的被害人,也是伤害张某的犯罪嫌疑人。双重身份并存,但一个身份的存在,并不影响对另一个身份的认定。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也符合自首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首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本案的案发源于李某的报警行为,且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节。李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但自首所追求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律价值,在李某的行为中均得以体现,与作为被告人自首无异。从自首情节设立的初衷上,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该起案件由民间纠纷引起,双方互殴,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对该类案件中的报警人,即使后来确定为被告人,只要其在报警后如实陈述,未隐瞒不利于自己的情节,就应认定为自首,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