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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64人看过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略)

第二百五十八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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