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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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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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恶化,离婚无需等六个月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4人看过

【案情简介】

孙女士因为丈夫徐先生与异性交往过密,曾于2011年9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丈夫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法院为了挽救这对夫妇的婚姻,于同年10月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男方并没有作出改善夫妻关系的努力,相反瞒着妻子,于今年1月与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欲私下卖掉属于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

本案的法律关系(案由):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

1、丈夫擅自处理买卖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2、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未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是否可以立案。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1、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广州朱律师维权观点:

可以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为依据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离婚,同时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该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受理了孙女士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受理了孙女士再次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双方离婚,该涉案共有房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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