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能否转让,广州朱俊凯律师认为:转让安置房购买指标的,其实都是以被拆迁人的名义进行购买,虽然由他人实际占有,但根本不可能把安置房登记在他人名下。若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更注重对购房人资格的限制,其性质更倾向于人身性。转让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对该类购房指标的转让无效。若拆迁安置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将安置房指标视为债权之后,买卖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权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安置房购买权的转让就应属有效。
具体而言,被安置方与安置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后,被安置方出卖房屋购买权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拆迁还房协议约定,拆迁单位有返还被拆迁人安置房的义务,对被拆迁人已没有任何权利,被拆迁人出卖安置房,出卖的是债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出卖合同从通知拆迁单位后生效;
二是拆迁还房协议约定:拆迁单位有返还被拆迁人安置房的义务,对被拆迁人还有权利的,被拆迁人出卖安置房,是对拆迁还房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征得拆迁单位的同意后生效。如果是对农村房屋的拆迁,拆迁后对农民施行了农转非,村民成为居民,这时的安置房转让在身份上应没有过多的限制。但如并没有使农村土地变为城镇土地,则此类拆迁安置房转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建房转让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房屋转让是被禁止的,当然,如还建房为经济适用房性质,则转让之效力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效力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