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罚息的计算,有时本金跨了好几个年度,而贷款利率在几个年度当中也调整了几次,同时,迟延支付违约金的,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利息。那么,律师在办理执行案件当中,如何计算相应的罚息?
根据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罚息利率的计算方式是:
罚息的单利计算公式:
S = PI * r * D*2
S ---罚息合计
PI ---逾期的本息合计
r ---日罚息利率
D ---逾期天数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5.814% X (1+30%) = 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7.558% ÷360(天)= 0.020994%。则延迟支付的罚息约37.78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5.814% X (1+50%) = 8.721%,日罚息利率为8.721% ÷360(天)= 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43.6元。
逾期罚息利率表:
商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表 (各商业银行政策不同) | |||
发布日期 | 逾期贷款 | 挤占挪用贷款 | 备 |
1999年6月10日 | 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0.021%) | 每日万分之五 | 若贷款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
2003年12月10日* | 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 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收50%-100% | |
附: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
1995年7月1日 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四至六
——发布时间:1995年8月18日;文号:银发(1995)237号;名称:《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
——发布时间:1996年5月2日;文号:银发(1996)156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5日;文号:银发(1998)586号;名称:《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7.56%)
——发布时间:1999年6月9日;文号:银发(1999)192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0日;文号:银发(2003)251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通知全文)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