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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B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小梅|时间:2020年12月05日|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钟XX与刘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703民初4516号原告:钟XX,男,1969年8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5月生。原告XX与被告B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X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800元,并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XX向B借款40000元,并向XX出具借据,载明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利息按月利率3.5%计付。2016年6月13日,XX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B,并书面通知被告XX。经原告催收,被告未还款。被告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2月3日,被告XX因资金周转向B借款40000元,并向XX出具借据,经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并于2014年12月1日重新出具借据,载明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则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4%计付利息。经XX催收,被告XX未归还借款,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5日。2016年6月13日,XX与原告B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XX对B的债权转让给C,XX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借款原债权人XX将债权转让给原告B,并通知了债务人XX,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XX偿还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XX支付利息20800元,并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因被告XX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5日,双方结算的利息20800元系按月利率4%计算,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本院仅支持被告XX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40000元;二、被告XX在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同时,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训XX审 判 员  B审 判 员  C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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