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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逃跑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却未造成轻伤的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89人看过

【案情】

张某深夜潜入某县城一家南杂店盗窃,不小心弄翻了货架,惊醒了后屋的店主李某。李某打开灯看到张某,就大喊抓贼并追了出来。张某转身逃跑,店主李某后面紧追不舍,逃至一偏僻处,张某转身拿出一把螺丝刀对李某说:“再追我就弄死你”。店主李某想反正也没丢什么东西,便停止追赶,赵某逃之夭夭。

此时对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第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本案中张某虽然在盗窃中未取得财物,但在逃跑中使用暴力威胁店主李某,转化为抢劫罪是没有异议的。

第二、在转化为抢劫罪后,因为事先张某并未取得财物,而且以暴力威胁店主李某的过程中也未造成李某轻伤以上的伤害,此时,虽然构成了抢劫罪,但是是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在量刑得的时候应该按照抢劫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转化犯也时常存在着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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