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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请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12人看过

【案情】

2009年6月16日,严某之父因下腹不适在市某医院就诊住院。医院为其做了手术。术后,7月1日凌晨严某之父因抢救无效死亡。严某认为医院在对其父的诊疗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而引发了纠纷。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并发生了法律效力。严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萍乡市检察院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审理中,严某提出增加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分歧】

再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请,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有一种意见认为,再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并在再审中一并审理。理由是: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系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再审应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次,再审是对原审案件的再审,再审时,案件回复到原审时的状态,即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时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在诉讼中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准许。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法律设置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生效裁判的错误。再审程序的依法纠错就是要纠正原裁判存在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审理新的纠纷。新增的诉讼请求不在原审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最后,民事诉讼中,原告若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最迟应当在原审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本案的原告要求增加的赔偿数额发生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若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对此费用进行赔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法庭提出增加此项诉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的原告在该赔偿费产生后,既没有在原审中要求增加,亦没有在申诉中提出,也不再抗诉支持范围之内。

综上,再审中原审原告要求增加诉请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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