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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取得土地补偿款 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1020人看过

[案情]

原告龚某钱现年78岁,共生育四男五女,四男均成家立业,五女均出嫁。2001年5月,原告取得油库土地补偿款21000 ,之前,被告龚某金等四儿子均以不同方式赡养原告,但原告取得土地补偿款后,因该款归属有异议,导致四个儿子就赡养原告的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暂与三子龚某忠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龚某金等四个儿子轮流赡养,每月各负担100元零用钱,并共同承担今后的医疗费。法院依法追回五个女儿为共同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被告均系原告龚某钱的子女,依法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但原告要求按照当地习惯,仅由四个儿子承担轮流赡养的义务,四个儿子表示同意,其请求予以支持,以一年为一周期,各被告三个月轮流一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月给100元零用钱的请求,根据其子女的经济状况及农村生活标准,应适当降低,以50元为宜;原告要求生病医疗费由四个儿子共同承担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要求确认土地补偿款的归属的请求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龚某钱由被告龚某金等四个儿子各轮流赡养三个月,并每月保付给原告零用钱50元;二、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由四个儿子共同承担。宣判后,四被告未上诉。

[评析]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每个人秉承的优良传统,但是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子女不尽孝,甚至虐待、遗弃父母的现象发生,结合本案来分析,原告龚某钱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有:

首先,法律和道义上支持原告的主张。《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且其它相关法律也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子女赡养父母在道义上、传统上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本案原告年近八十,九个子女,儿孙满堂,却得不到应有的赡养,反映了一种严峻的社会现象,其提出主张,法院应当及时高效地作出裁判。

其次,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论男、女,未婚、已婚,和父母共同生活、分居生活,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四个儿子以原告龚某钱得到油库土地补偿款,有生活来源及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存在分歧而不尽赡养义务,显然是违法和受到道义谴责的。同样,作为出嫁的五个女儿也应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当地习俗经得其他赡养人同意不要求五个女儿赡养义务,法院未作出判决,但五个女儿在生活等方面也应尽孝。

再次,赡养父母不仅仅限于物质上,因为赡养包含三层内容,一是物质和经济上供给,即子女在物质和经济上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生活上的照顾,因为父母可能在独立生活能力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受到限制,就需要子女的关心、帮助和照料,这是物质上的供给无可替代的;三是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因子女的成家立业、忙于工作,心灵上产生极度空虚,很有必要子女提供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法院作出公正及时判决,但是在生活上、精神上的扶助是法院无法作出判决的,只有靠基层、靠舆论、靠道德去执行,以确保老有所养,弘扬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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