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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季节种茶叶 女子无证砍伐林木被判缓刑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89人看过

一女子为了抢季节种茶叶,在办理砍伐许可证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请人砍伐自己经营的林木,结果触犯了刑律。

2014年5月12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廖勤(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2012年10月份,该案被告人廖勤的两位江苏籍的朋友韦某、吕某找到廖勤,称想投资种植茶叶,让廖勤在家乡帮忙寻找适合种植茶叶的土地。廖勤答应后,即通过亲戚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纳翁乡板阳村板晒屯找到了一块适合种植茶叶的林地。同年11月29日,廖勤与韦某一起与板晒屯签署合同,共同承包了这片约 260亩的集体松林地。随后,由廖勤负责管理并负责砍伐这片林木,为种植茶叶做准备。合同签订后,廖勤即开始着手办理砍伐证,但到2013年春节前,廖勤申请办理的林木砍伐证还是迟迟没有审批下来,而春节过后则是种植茶叶的最好季节。但为了不影响种植茶叶,廖勤决定边办证、办砍伐。2013年2月2日,廖勤雇请了5 名工人对承包地上的松木林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林地面积4.1公顷,林木蓄积量154.1622立方米,出材量100.205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0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勤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雇请他人擅自砍伐其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廖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预缴罚金,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廖勤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我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分离的,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一般指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一般指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即达到“数量巨大”。

本案廖勤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人砍伐其自已经营管理的林木,面积达4.1公顷,林木蓄积量达154.162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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