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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可否先对连带责任人进行强制执行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13人看过

【案情】

2011年3月,叶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装运货物往右变更车道时,车尾与直行的何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驾的该重型厢式货车系挂靠物流公司名下。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 万,叶某赔偿1万,物流公司对叶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叶某没有得到先行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物流公司先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在肇事车主没有得到先行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承担连带责任的物流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在执行中其与被执行人周某之间并无顺序上的限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的进行选择执行一方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对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有顺序要求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周某还有财产的情况下,对物流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构成程序违法。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连带责任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衡平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上,连带责任应该划分为无顺序连带责任和有顺序连带责任。

无顺序连带责任,也称并行的连带责任,即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熟先熟后执行,除非判决连带担保财产优先执行外,可以选择被执行人执行。

有顺序连带责任,也称补充连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甲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当甲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则乙不承担责任,只有当甲履行不能时,乙才负连带的清偿责任。这一类连带责任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甲承担责任,乙负连带责任”。

该案在实际执行中,应该适用有顺序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执行。即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对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当对周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够对物流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否则,法院是不能先行强制执行物流公司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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