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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8人看过

【案例介绍】

成都市新都区62岁的陈某与53岁的李某1984年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2012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友好协商之后,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对于房屋、存款、股票等进行了分割,第二天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3年10月,李某得知陈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企业年金23102元、住房公积金52341元,陈某从来没给李某讲过上述情况。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李某随后找到陈某要求分割上述款项,陈某认为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不应该再给付李某。无论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为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个钱已经不存在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终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3.8万元。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提到离婚,首先会想到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除了房产、存款外,还包括公积金、企业年金,甚至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奖金和加班费等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夫妻关系时,都可以进行分割。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由企业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提取缴纳。因此,陈某在婚后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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