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尼娜和姚虎借给姚虎的朋友10万元,因为对借款朋友的不信任,尼娜要求姚虎给自己写下10万元的借条。后来,朋友如期归还,可当初的借条仍在尼娜手中。时过境迁,昔日恋人反目成仇,尼娜拿着借条将姚虎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睢宁县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他们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人育有一女,分分合合多次
尼娜和姚虎都是睢宁人,目前两人都40多岁。他俩不到20岁时生活在一起,一直没领结婚证。两人对这样的生活状态都比较满意,觉得一纸婚书并不能代表一切。后来他们生有一个女儿,可仍没办理结婚手续。再后来因为矛盾,两人分手,为了女儿的抚养权,他们还于1991年经睢宁县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女儿归尼娜抚养。
可是,尼娜和姚虎在分手后藕断丝连,双方也没有结婚,2001年他们又同居了。这样的关系持续到2009年7月,他俩再次分手。
就在他俩分手的一年前,姚虎的朋友邵春向姚虎借了10万元,约定月息8000元。当时,姚虎和尼娜生活在一起,邵春借钱的事他们都知道,那笔钱还是姚虎和尼娜一起送到邵春手里的。
虽然邵春是姚虎的朋友,可尼娜并不放心,她执意要姚虎给她写个借条。姚虎按尼娜要求写了借条,内容是“今借到尼娜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捌仟元。姚虎 2008.6.9”,借条上没约定还款期限。
约定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尼娜和姚虎一起向邵春索要,邵春分两次将10万元及利息还给他们。然而,姚虎给尼娜写的借条一直保存在尼娜手里。姚虎觉得朋友既然还钱了,也就没把借条当回事儿。
时间到了2009年7月,尼娜和姚虎因为矛盾再度分手。
将前男友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借款
今年5月,姚虎收到睢宁县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尼娜将他告了。尼娜状告他的理由是,2008年6月9日,他因急需资金,向尼娜借了现金10万元,并于当日向尼娜出具借条一张,没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利息为每月8000元。后尼娜多次向他索要该笔借款的本息,但他至今分文未付。现在,尼娜起诉请求判令姚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姚虎则称,他和尼娜之间没借贷关系。当时是自己的朋友邵春向他借钱,他就把和尼娜共同在银行贷款来的钱借给邵春。尼娜怕邵春不还,就让他出具借条,他就写了10万元的借条。到期后,邵春分两次将10万元现金和利息还给他们。由于当时两人是同居关系,在家庭财产上并没区分,直到现在也没算清。
姚虎在法庭上辩解,借款来源于他和尼娜在银行的共同贷款,他和尼娜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
法院:二人同居期间无借贷关系
由于当时尼娜和姚虎出借给邵春10万元时,两人仍处于同居状态,所以他们是否为财产共有人成为断案的关键。
在法庭上,法官查明,姚虎为尼娜出具的借条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尼娜不能证明同居期间双方的经济各自独立。同时,尼娜也不能证明其有合理的款项收入来源。
尼娜在庭审中认可与姚虎一起去邵春家收过钱,如果经济上是独立的,姚虎借给邵春的钱,尼娜为何要与姚虎一起去收取?且在2001年至2002年他们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车辆买卖生意,由姚虎负责买进卖出,尼娜负责收取车款,两人对于生意上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尼娜3次以财产共有人的身份与姚虎一起从银行借款。2008年12月同居期间,尼娜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姚虎主张系共同购买。以上种种事实均证明了尼娜和姚虎在同居期间财产系共有的。
姚虎辩解的与尼娜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向尼娜出具借条是为了将保存在尼娜处的钱借给邵春使用,借款来源于两人共同在信用社贷款的观点,提供了双方共同在银行借款的证据。经法院对邵春询问,邵春证实了2008年6月9日向尼娜、姚虎借款10万元并偿还给他们这一事实,这与姚虎向尼娜出具借条的时间及借款数额是一致的,从而证明他们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对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双方在2001年至2009年同居期间应为财产共有人,原、被告同居期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尼娜和姚虎已不在一起同居生活,尼娜并不能证明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与姚虎已清算,故尼娜现在持该借条向姚虎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今年10月,睢宁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尼娜对被告姚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尼娜没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