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茫茫的高速公路上,接连“砰”的两声,三辆货车相继尾随碰撞,中间车上的张某当场死亡,前车司机匆匆驾车逃逸。这样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某乘坐缪某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货车尾随碰撞。尚未缓过神来,后面曾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又与缪某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之后,前方货车逃走。
交警总队查明:缪某和曾某均在过度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缪某驾驶的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死者张某无过错。
事故发生后,曾某所在的公司和缪某为张某家属预支现金6万元。张某家属悲痛之余走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99万余元,曾某所在公司和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闸北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三车司机共同侵权,张某可获赔53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赔偿11万元;曾某所在公司和缪某各承担21万元。同时,三者均可向逃逸货车予以追偿。
【以案说法】
问:曾某所属公司为何需承担责任?
答:由于曾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曾某的责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问:逃逸货车的责任该怎样认定?
答:逃逸货车由于未归案,因此曾某所在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缪某可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逃逸车辆相关赔偿主体予以追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