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患有生理疾病未能治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妻诉离婚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8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洪,女,XXXX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陈官乡梯门村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刚,男,XXXX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陈官乡梯门村人,现住该村,系上诉人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华,男,XXXX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陈官乡东齐村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齐某召,男,XX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陈官乡东齐村人,现住该村,系被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张某洪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刚,被上诉人齐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某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洪与被告齐某华于1998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6月初,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生理疾病,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不足,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患有生理疾病,结婚四年以来,虽经多方治疗未能治愈。双方缺乏交流,夫妻感情无从谈起,上诉人终日生活在痛苦之中。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没有错误,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婚姻状况和子女问题没有争议。但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的财产和债务不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姻存续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审根据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