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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原所有人共同前去等级房屋登记被撤销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99人看过

日前,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行政判决,撤销被告黔西县房产局向第三人蒲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原告吕某夫妇将坐落于黔西县城关镇城东路的一幢街面房出卖给第三人蒲某夫妇,价款为5万多元,并于当月交付第三人蒲某使用。同月,蒲某代吕某向黔西县城关镇信用社偿还了吕某的贷款本息共计3万多元,取出了原告吕某放在信用社用于抵押的房产证。2003年1月,蒲某交纳了购买该房的契税。2009年12月,第三人蒲某夫妇持身份证、结婚证、卖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黔西县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黔西县房产局为蒲某夫妇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蒲某夫妇。后原告吕某夫妇认为黔西县房产局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不合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黔西县房产局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将两原告的房产证恢复办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本案中,购房人蒲某夫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与原房屋所有人吕某夫妇共同申请,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人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以供审核。购房人蒲某夫妇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黔西县房产局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黔西县房产局向第三人蒲某夫妇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吕某夫妇请求将原告的房产证恢复办给原告,因涉案房屋的权属有待明确,法院不支持原告的此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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