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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等五人诉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21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初,李某因腹部出现持续性胀痛,先在某附属医院诊治,而后自服草药治疗,但病症均没好转。李某不得不于同月11 日14时许到某医院就诊,由某医院安排住进了外科病房。某医院经诊断认为:李某患有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肠梗阻等病症。基于此,某医院在征得邓某同意后,先于19时许为李某实施了硬外麻,后为李某实施了回肠穿孔修补术。21时55分手术结束,22时许被告即将李某安返外科病房。22时20分,被告将《某医院病危通知单》发给邓某,告知其李某现住某医院外科、病情危重。

但此后,某医院并未针对李某的危重病情采取任何有效或者应有举措,而仅为李某作一般的术后护理。同月12日1时27分李某的呼吸、脉搏等停止,至此某医院才召集医护人员对李某实施抢救,但为时已晚抢救最终无效,某医院不得不于同日2时40分宣布李某临床死亡。李某死后,因家属悲痛万分及该医院极力催促、引诱,并未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未能就死者死亡的原因做出一个客观、切实的检验结论。

案情分析:

本所师在接受该案家属的委托之后,经仔细研读案件材料,认为该医院就死者死亡的这一结果完全可能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即着手准备好相关材料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本案之后,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医、患双方在庭前进行了举证、质证。随后,某医院委托有关机构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的结论认为本起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见此结果,又向法院提出了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结论认为不能排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经某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被告某医院在对李某的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观察欠严密、处理欠规范等不足。因此,不能排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被告某医院认为该结论没有做出一个肯定、明确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被告有过错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但被告未能提供出与该结论相反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观全案,患者李某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案情,李某应对其死亡自负80%的责任,被告某医院负20%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照相关赔偿标准,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81079.58元。被告提出辩解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邓某等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过错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1079.58元。本案受理费6527元,由原告邓某等负担5000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1527元。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某医院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召集并双方参与主持调解,本案最终以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58000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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