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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整车位线 业主维权获支持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08人看过

业主陈先生花了24万元从开发商处买了一个汽车车位,车位交付后,开发商又擅自调整车位线,原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车位纠纷案,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东台市某小区5幢701室和1号地下车库30号汽车车位。车位套内建筑面积12.96平方米(长5.4米、宽2.4米)。

2013 年1月,开发商向陈某交付汽车车位,南侧车位线至北墙5.7米,北侧车位线距北墙30厘米,南北车位线间距5.4米,宽2.4米,东侧车位线距离东立柱 15厘米。同年4月,开发商擅自调整车位线,导致南侧车位线至北墙5.4米,比原来缩短30厘米,无后车位线,东侧车位线向东立柱延伸15厘米。

原告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未经他同意擅自变动了已经东台市房管部门规划备案的车位结构,妨碍车辆正常进出车库,侵犯其不动产物权。陈先生通过消费者协会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辩称,双方只对车位面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车位四址。重新调整车位线是为了方便业主通行停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根据东台市某测绘事务所出具小区1号地下车库车位平面局部图显示:本案讼争30号汽车车位的实际面积12.96平方米(长5.4米×宽2.4 米),南侧车位线中心线距北侧车位中心线长5.4米,北侧车位线距北墙27.5厘米(不含墙体粉灰厚度2.5厘米),东侧车位线距离东侧立柱19.2厘米。陈先生已经取得讼争汽车车位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开发商已经向原告交付符合规划设计图和合同约定的汽车车位,事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已交付的汽车车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商主动将原告的汽车车位线恢复原状,化解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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