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3年,刘小姐与莫先生经人介绍认识,通过交往接触,双方渐生爱慕之情,经一年自由恋爱后按揭阳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 1984年9月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为养家糊口二人赴广东佛山顺德镇创业,经多年打拼,事业颇有成就。然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因一次巨额大单合作失败,两人的蒸蒸事业宣告破产。两年后,莫先生离开顺德,并与家人断绝了所有联系。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十余年来,莫先生从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不仅未尽丈夫本分,也未尽抚育儿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自莫先生失联,刘小姐独自打工挣钱养育小孩,赡养家中老人,恪尽为人母为人媳的责任。如今孩子已长大成人,莫先生依然黄鹤一去不复返,刘小姐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于2014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莫先生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先生因事业不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十一年之久。此期间,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为人父和为人子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据此,刘小姐主张离婚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判决准予刘小姐与莫先生离婚。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夫妻任何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无法取得联系时,另一方均可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刘小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告,被告可能看到,也可能看不到,但无论看到与否,公告期过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从而确保此类案件在法院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使婚姻关系中已失踪失联一方的相对方之诉权得以行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另一方未另婚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已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解除,后一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