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宋某(男)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7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父母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12000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并给予女方父母6000元。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动辄大打出手,感情破裂。期间,男方左手由于意外事故受伤,长时间在家不工作,且手伤治愈后,仍以此借口在家待业,逃避责任。女方工资也比较微薄,加之与公婆一起生活,矛盾不断,长期压抑,对男方彻底失望,于2008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的委托律师在开庭时答辩称,女方与男方结婚是为图钱财,要求返还彩礼与结婚时男方为女方购买的首饰6000元,结婚时男方父母为其结婚购买的家具及酒席等费用,共计30000余元,但是针对这些要求,被告律师并没有提交反诉状,只是开庭时当庭答辩。
原告律师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且在一起生活一年有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原被告的情况均不属于第(一)、(二)项的规定,被告若要求返还彩礼,则必须要满足第(三)项的条件,即需要证明由于婚前的给付彩礼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首饰6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认可,因此不支持被告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根据相关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鉴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事实,酌情判决原告返还9000元(12000与6000共18000的一半)彩礼。
问题探讨:
一、被告律师未提交反诉状,仅仅只是答辩要求返还彩礼,而法院判决应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被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即判决原告返还被告9000元彩礼,是否合法?
二、被告并没有符合上述婚姻法解释返还彩礼的三个条件,仅根据被告长期不工作的外在事实,而而且判决的法律依据也是模糊的表述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即判决返还彩礼9000元的做法,是否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