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林某雇佣第三人黄某驾驶其解放牌卡车。第三人张某从2001年起开始跟随黄某一起驾驶被告的卡车,被告知道后并未提出异议。2002年4月3日,由张某驾驶卡车在沪南公路处与原告某木材公司的金杯中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及司机薛某严重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林某参与了事故的善后工作。
法院判决:
事故肇事者张某与被告林某存在雇佣关系,张某与林某雇佣的司机黄某一起驾驶林某的卡车,而林某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基于该事实,林某对张某驾车所造成的原告方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判令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提示:本案是雇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法院判决雇主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