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之间进行借贷从事商业活动、经济活动的现象日益增多,因而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且其中所涉的事实也愈加复杂,给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及审判过程当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案件1:高利贷——看似“合法”实质违法
A 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在向银行贷款未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向B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0‰,第一个月利息5000元记入借款本金中,即A在向B出具借据时,借据所载借款本金为105 000元,双方未在借据中写明利率及利息支付情况。A按口头约定分期向B共支付利息2万元。3年后,A因亏损严重无力继续还款并支付利息,B将A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重新计算,为21.6万元,并要求A以上述数额重新立借据,A给B出具21.6万元的借据后外出、下落不明,B起诉至法院,要求A返还借款21.6万元。
案件2:虚假借贷——以“合法”的名义损害真实的合法利益
C因欠下巨债,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原告申请冻结、查封了C的资产。因C想保住其部分资产,故向D出具虚假借据,要求D向法院起诉,以便在执行阶段通过D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回自己的部分资产。
上述2个案件所反映的情况,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若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仅凭借据或者借款合同,很难查清事实的真相,特别是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案件事实就更难查清。法律维护公民的权利,其维护的应当是合法者的权利,不应当成为违法者的“避风港”。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法律理所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以看似“合法”的名义去损害他人真正的合法利益时,法律也应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特别是可能存在“高利贷”、虚假借贷等情况的民间借贷案件,笔者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完善此类案件的举证机制,双方当事人应就借款交付的情况进行举证。
借款进行交付,无外乎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转账,二是现金交付。对于银行转账方式,在举证上就简单明了,只需当事人到银行办理相应业务,要求银行出具交易明细即可。举证相对困难的在于现金交付。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法律条文,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只需提交借条或借款合同就可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是如此,这就为“高利贷”的“合法化”及虚假借贷的“真实性”埋下隐患。而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在处理借据作为孤证、且通过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时,通常采取的是根据交易习惯来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仅赁交易习惯来佐证民间借贷真实性、合法性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况且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对于“交易习惯”如何具体认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故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机制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笔者就如何完善民间借贷行为举证责任提出两点建议:
一、界定民间借贷的金额大小
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债务人只有在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去借高利贷,或进行虚假借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界定民间借贷案件中金额大小可以减少法院审判的成本,同时也符合小额借贷的现金交付习惯。那么,应如何区分金额较小与金额较大?笔者认为,可以参考2012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即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以笔者所在的湖南省为例,2013年度湖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3 893元,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以13 167.9元(43 893元×30%)为界线,13 167.9元及其以下可认定为“金额较小”, 13 167.9元以上为“金额较大”。
二、对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要求债权人提交借款交付的证据,并就交付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通过现金交付、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可以不提交借款交付的证据,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其他细节问题,如借款目的、交付地点、交付时间、借款来源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借款来源的证据。
对于通过现金交付、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交借款交付的证据,因为根据交易习惯及常理,为保证交易安全,当事人一般不会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但也不排除现金交付的可能性,若当事人陈述为现金交付,应当提交借款来源的证据,且借款来源应合法、合理,并就借款的用途、交付时间、交付地点、采用现金交付的原因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还可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能力支付较大金额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