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被告人勒某(景颇族)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到瑞丽市勐秀乡芒见山国有林地将大面积杂木砍毁,开垦后用于种植玉米。经鉴定,被告人勒某非法砍毁国有林地并用于种植玉米的面积共计17.4亩。
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勒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被告人缺乏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告人称由于本民族过去习惯于开荒种地,该林地靠近其家,不知道该林地归属,而且该林地上都是杂木,没有多少经济价值,所以才把树砍了开荒种植玉米。
近年来,瑞丽市一些靠近山区、林区村寨的村民,时常会有擅自将村寨旁或家边的树林私自砍伐或烧毁,有的将林木出售赚取收入,有的则是在该地上开荒种地等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砍伐森林、采挖国家保护树木、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达到一定数量或面积就会构成犯罪,如: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
因此,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更需要注重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村寨的村民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教育和宣传力度,这样既可以避免村民因为无知而犯罪,也能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