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X(系受害人贾XX儿媳)因丈夫外出务工,其常年在社会上与一些不务正业的小青年厮混。2014年11月间,崔X与王X、张X玩乐几天后,手头没钱花销,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恶念,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崔X提供线索,她前些天回公婆家中后发现,其婆婆将一万余元现金藏在家中的麦囤内了,唆使王X、张X去她婆婆家作案,王、张二人表示同意。
2014年11月17日下午6时,崔X带王盼、张X到其婆婆家门口,乘无人之机,王X、张X翻墙进入贾XX之家,按照崔X提供情况,顺利盗窃现金11300元。得手后,三人用此钱去外地挥霍消费。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X虽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为被盗窃财物的共有人之一,在共有财产尚未分割,其余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唆使他人进入受害人家中,并根据其提供线索盗走受害人财物,侵害了其余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应以被教唆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