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2005年66岁的吕X发与65岁康X英再婚后,彼此便闲不住,一直经营着一个水果摊,慢慢积累了24万元存款。由于康X 英没有文化,存折、密码便一直由吕X发保管。2010年5月,由于常年的胸部不适加剧,吕X发预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出于担心死后麻辣的康X英在财产处理上对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不利,遂将存折交给了女儿并告知了密码,由女儿将钱全部取去。两个月后,吕X发病逝。康X英因与吕X发女儿就存款的归属、继承发生争执,彼此无法达成一致而成讼。
点评
该存款应由吕X发、康X英各占一半,吕X发的一半应由康X英、吕X发女儿继承,即康X英18万元,吕X发女儿6万元。一方面,吕X发无权单方处理该2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同前所述。另一方面,吕X发之举并非遗嘱行为。根据《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而吕X发将存折交给女儿并告知密码,由女儿将钱全部取去的行为,并不具备两者之一的法律特性,故女儿也不能因此通过继承获得吕X发所享有的一半份额;再一方面,《继承法》第二条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如无遗嘱,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分,故吕X发女儿在此之前先占的存款,必须列入遗产的分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