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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恋子太严重妻子无奈求解脱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9人看过

【基本案情】

程女士与老公何先生是大学同学,大二相恋,一直到毕业,感情很好。但两家门第悬殊,婆婆是大学老师,公公是公务员,而程女士家则是普通的工薪家庭。这些老公都不介意,而程女士天性乐观开朗,坚信只要老公爱自己,一切都不是问题。虽然婆婆强烈反对,但是在老公的坚持下,2012年10月,两人还是步入婚姻殿堂。

婚前充满期待,但是婚后生活却令自己很是崩溃。婆婆比较有心计,婚后给儿子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公的名字。婆婆在家也非常强势,老公虽然爱自己,但是对妈妈那是言听计从,不分对错。结婚后婆婆仍一直鼓动儿子离婚,处处跟自己过不去,这也就忍了。紧接着更令人崩溃的事情发生了,婆婆有严重的恋子情节,甚至有些变态。只要儿子在家就一直粘着儿子,晚上洗澡要带着儿子一起,公公不在的时候,婆婆经常半夜就推门而入,拉起儿子就一起到自己屋里睡觉。据程女士回忆,2013年初,自己怀孕时老公一直被婆婆拽着一起睡,竟没有一晚跟自己同房。

悲剧的事情远不止于此,五个月后,自己突然感觉肚子不适,便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胎儿畸形且可能会出现死胎现象,最终孩子也还是没有保住。此后婆婆对自己的态度更差,2013年年底,因为去谁家过年,程女士与老公发生激烈争执,最后各回各家。 2014年2月,老公提出离婚。程女士也觉得这段婚姻不值得留恋,于是同意离婚,但是程女士觉得自己结婚以来,处处受到婆婆排挤,再加上婆婆有严重的恋子情节,对自己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对婚姻充满了恐惧,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遭到老公及家人强烈反对。

【律师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则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明确规定了,只有离婚诉讼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要件,欲保持婚姻关系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程女士虽然提出离婚,但是老公行为显然不构成《婚姻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故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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