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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欠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73人看过

[案情]

2007 年8月12日上午,刘X顺诉宋X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浚县人民法院钜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宋治伦及其妹妹宋X菊以宋X伦已经清偿了刘X顺所起诉的借款为由,共同指使杨X顺、杨X科(二人均另案处理)将刘X顺已在法庭上出示的借据抢回。杨X顺、杨X科即在刘X顺回家的路上等候。待刘X顺到达后,杨X顺从背后搂住刘X顺,杨X科动手对刘X顺进行殴打。杨X顺、杨X科从刘X顺身上搜出一串钥匙,并将刘X顺自行车前篮里的三件衣服抢走,从衣服中翻找出法院传票一张、收据两张(均不是宋X菊、宋X伦指使要抢回的借据)。杨X顺、杨X科将搜到的收据带走,其余物品丢弃于玉米地里。杨X顺另从衣服内搜出现金人民币50元自行消费。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宋X菊、宋X伦共同指使他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搜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搜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宋X菊、宋X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指使杨X顺、杨X科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持有的欠条,因被害人当时未随身携带欠条,致使杨X顺、杨X科抢劫未果,属未遂,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隐私权;该罪一般是以非犯罪的目的(如为了查找失物)行为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具体到本案来说,本案中的欠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凭证,是可实现的财产权,属于一种特殊财物,而非隐私权;在客观方面,宋X菊、宋X伦共同实施了指使杨X顺、杨X科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持有的欠条的行为,杨X顺、杨X科从刘X顺衣服中翻找欠条的行为是实施抢劫的手段行为,而非目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宋X菊、宋X伦有消灭债务的目的,也就是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宋X菊和宋X伦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杨X顺、杨X科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未随身携带欠条,致使杨X顺、杨X科抢劫未果,即宋X菊、宋X伦所指使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杨X顺将其在被害人衣物中翻找出的50元人民币非法占有,其行为属于宋X菊、宋X伦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超限行为,应由杨X顺自己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宋X菊、宋X伦对此不承担责任,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未遂)。所以,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即对宋X菊、宋X伦抢劫欠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搜查罪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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