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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逛超市被绊倒摔成九级伤残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72人看过

【案件回放】

今年2月18日上午,年过七旬的李老太独自来到住所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东西。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没有看到走道里超市为促销而堆放的食用油,走动的时候被绊倒,经诊断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为此李老太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在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老太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金、精神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超市对此不予认同。超市认为,食用油是有序摆放,位置相对固定,不会影响顾客通行。李老太的受伤是其未注意造成,属于自身原因。况且李老太受伤后,超市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了她的家属,履行了救助义务。所以超市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同意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将食用油堆放在顾客通道阻碍顾客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李老太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超市方承担90%赔偿责任,共计86000余元。

【以案说法】

超市物品是否可以随意堆放?

法院认为,除禁止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外,一般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超市等经营场所随意摆放商品。而超市经营者为了更好地促销商品,经常变换商品的摆放形式。本案中,超市将食用油错位堆放,保持美观的同时也是为了吸引顾客购买,做法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商场、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由于摆放的食用油侵占了顾客通道,才导致李老太摔倒受伤,在这起侵权纠纷中负有责任,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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